為何清朝時的外交規定不允許外國女人進城

2016-08-17 21:16:52

  大清規矩:“番婦”不準進廣州城

  洪任輝案結束後,清廷便把外商作為重點防范對象,兩廣總督李侍堯提出瞭一個“防范外夷”的規章,並得到瞭朝廷批準。其中一、二款,都是限制外商的行動和私生活的內容。

  廣州開埠之初,洋婦就和槍炮一樣被拒之城外。當時遠涉重洋而來的西洋婦女都暫時生活在船上。乾隆十一年(1746)開始,兩廣總督準許“番婦”居住澳門,厲行對外國婦女的查禁制度。

  是案子總得有個瞭結。當事人師夫人走瞭, 師也回瞭澳門。朝廷隻好找相關人來說事,於是,那個送綠呢小轎給洋人的謝五做瞭替罪羊。

  11月初,謝五被傳拘監禁,罪名是:交結夷商,私送綠呢小轎。最後,總督李鴻賓與巡撫朱桂楨合議,結案:發往伊犁充當苦差,以示懲罰。

  待李鴻賓等人把審判結果奏上報行,朝廷認可瞭,但謝五也已在獄中瘐斃瞭。

  而後,李鴻賓等聯名同擬8條關於夷務的章程上呈,除過去已有之外,特意將禁止“番婦”住館、夷館坐轎和偷運槍炮入省等3項明確強調加進。道光皇帝同意瞭。

  實際上,師夫人一案的處理,已使英國人摸清瞭大清帝國地方官的底牌。

  過瞭3年,即道光十四年(1834),英國政府取消瞭東印度公司在華的貿易壟斷權結,專門設立瞭駐華商務監督,派律勞卑來粵,大班改為夷官,中、英之間一度發生嚴重糾紛,終於導致瞭鴉片戰爭。 “番婦”事件也成瞭英國商人煽動反華情緒的口實之一。鴉片戰爭之後,英國人可以“帶傢眷”寄居通商口岸的條文被明確載入 《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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