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1 20:09:31
“笞”、“杖”刑是用刑具笞打犯人的身體。“徒”是剝奪犯人的自由讓他服苦役,如施於男犯的“鬼薪”(因最初為宗廟采薪而得名,當然也可以從事官府雜役、手工業生產勞動以及其它各種體力勞動)及施於女犯的“白粲”(為祭祀神鬼擇米,當然還可以讓其從事土工或其他勞動)。“流”是將犯人流放到邊遠地區。其輕重一是決定於流放地遠近,重罪者流放到“極邊”、“煙瘴”等地;二是決定於刑期的長短。若犯人罪行嚴重,可處以“終身”刑,即犯人須服刑到死亡刑罰才算執行完畢,類似於今天的無期徒刑。若犯人罪行更嚴重則可判處永遠刑。對被判處永遠刑的罪犯,其本人在服刑中死亡後還要由其後代替補繼續服刑,至後代“勾補盡絕”,刑罰才算執行完畢。這可能是刑期最長的徒刑瞭。死刑是剝奪犯人的生命,主要有斬、絞等。由於絞可保留全屍,故較斬為輕。
在新五刑中,笞刑可算是最輕的一種刑罰。漢以前也有笞刑,但它並非主要的刑種。漢文帝時實行刑法改革,笞刑得以成為常用的刑種。但那時的笞刑並不規范,笞打什麼部位,用什麼刑具,怎樣施刑,都沒有嚴格的規定,且笞數最多的竟達四百,常常是刑未畢而人已死;即使僥幸不死,已不可為人,故笞刑有進一步改革的必要。
漢景帝八年,景帝頒佈《箠令》,對笞刑作瞭詳細的規定。規定用刑的部位為“笞臀”,這樣就避開瞭人最重要的胸、腹、腰等要害部位(笞刑後經改革,也允許背、腿分受)。其刑具為竹制,“長五尺、末薄半寸,皆平其節”(以後也可木制)。未經上述處理的竹板叫“毛板”。毛板當然對人的傷害更甚。明馮夢龍所著《醒世恒言》中《蔡瑞虹忍辱報仇》一文中講述瞭蔡瑞虹為夫報仇的故事。蔡的仇人被抓獲歸案,太守查明其罪行後,“大怒,喝教選上號毛板,不論男婦,每人且打四十,打得皮開肉綻,鮮血迸流”,可見毛板的厲害。《箠令》又規定行刑時,“中途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這一條十分重要。想想要是沒有這條規定,雖然僅對犯人“笞四十”,但若行刑時選用十名身強力壯的大漢排著隊施刑,每人拚足吃奶的勁打上四板後再換下一個,這樣下來還打不到四十板犯人的臀部就被打爛瞭。
公堂上執行笞刑的衙役所從事的是一種重體力勞動。正如纖夫們拉纖可以喊纖夫號子一樣,公堂上的衙役們在行刑時為消除勞累也可以喊號子。如打通奸犯時喊的號子就是:
昨夜摟著小姣娘
今日騎馬上公堂
今天打你XX板
看你通奸不通奸
於是板子起落的噼啪聲、犯人的哭喊聲和行刑人長聲吆吆的唱喝聲,組成瞭一曲十分滑稽的“公堂交響曲”。這裡順便說一下,所謂“騎馬”,系指將受刑的犯人按倒在刑凳上施刑。因狀似騎馬,故名。
歷代刑罰所規定笞數一般不超過六十,分為若幹等,一般以十為差,但也有例外。如清律規定五服以內的男女通奸,稱為“禽獸行”,“男女各笞三百,徒三年”。這是很重的處罰。其實若按現在的《婚姻法》,五服以內好多都是允許結婚的。
雖然漢景帝對笞刑的改革使受刑人免去瞭性命之憂,但笞刑仍是一種很殘酷的刑罰。元關漢卿在他的名作《竇娥冤》中,竇娥赴刑場途中有這樣一段唱詞:“一杖下,一片血,一層皮”。關漢卿是元人,對當時的笞刑有現實的瞭解,相信關所述不虛。
執行笞刑的衙役當然也會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個人的私利。施行笞刑是他們一項基本技能,練習的方法常常是笞打用紙包著的豆腐。功夫到傢時,可以做到裡面的豆腐全成粉末狀而外面的紙卻完好無損。實際行刑時,可以做到板子起落聲聲震耳,卻不會對受刑人造成重大傷害;也可以做到肌膚不致破損卻內傷極重。怎樣行刑,全看受刑的的紅包的厚薄瞭。若一毛不拔,即嚴懲不怠,以儆效尤。
即使行刑人手下留情,但若笞數一多,受傷即是難免。受笞後受刑人一般都要長時間療傷方能活動,叫做“將息杖瘡”。凌蒙初所著《二拍案驚奇》中的《硬勘案大儒爭閑氣 甘受刑俠女著芳名》一節中,講述瞭一個被無辜卷入官場爭鬥的青樓女子嚴蕊的不幸經歷。臺州太守唐仲友的與朱晦庵結怨。朱為搬倒唐仲友,捏造唐與嚴蕊私通的罪名,對嚴蕊嚴刑拷打。朱以為“婦女柔脆,禁不住刑拷,不論有無,必然招認”。豈知嚴蕊苗條的身子,卻鐵石般的性子,任你千捶百拷,隻說:“循份供唱,吟詩侑酒是有的,曾無一毫他事。”朱及幕友紹興太守怒極,兩番對其痛杖。嚴蕊被打得皮開肉綻,以致“放得出來,幾欲尋死,將息杖瘡,幾時見不得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