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律師呢,卻是在整座證據的大廈裡尋找縫隙。他們視巧合為“朋友”,他們的任務就是阻止過快地給貌似的真相定性。有一次一位警察對聯邦法官說,辯護人隻是公平之車的剎車裝置而已。法官的回答是:沒有剎車的汽車毫無用處。刑事審訊就是在這些力量的較量中發揮作用。我們在尋找巧合,以期解救委托人。問題的核心當然不在信不信被告的陳述。法庭相信的是證據。對被告有利的是,不管他是否無辜所陳述的是否真實,他都不用去證實。但檢察院和法庭還遵循另一套規則:無法證實的東西不能作為呈堂供詞。
其實事實遠比這些簡單得多。因為沒有人可以完全客觀地區分猜想與事實。有時我們篤信的事情,實際上卻是假的。一切往往正好與事實相反,真相很難找到。
在外面這個時代,律師的總結陳詞對於整個訴訟來說沒有什麼決定性的意義。檢方和辯方陳述的對象不是陪審員,而是法官和參審員。任何偽裝的聲調、每一句裝腔作勢的表述都將是無法被容忍的。長篇的總結陳詞在過去的幾個世紀才能行得通。德國人再也不相信那些虛假的激情言論瞭,他們見得太多太多。
媒體評論:
十一個案子令人動容,但可稱震撼的是十一次判決——懲罰與寬容需同一軌道,否則即地獄。——蔡駿(作傢)一口氣讀完席拉赫的《罪行》,很好看。看上去是離奇的犯罪故事,但讓人自省:人類的罪與罰究竟是為瞭什麼?人性或人生有沒有超越繁衍的更深的意義和價值?——何力(學者)許多人在犯下罪行前,也是生活中普通人,也可能是一名好父親、好姐姐或者好情人,也有自己的苦難、喜悅和困惑。——何帆(法官)刑罰的目的與價值不在於報復,也不在於懲罰,而在於反思道德證據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在於架設一座“迷途知返的金橋”。——張賀(記者)所有犯罪都是意識的犯罪,如果不改變意識發生的環境,而單純懲罰罪行本身,是沒有用的。——孫健敏(電影人)人們在追求正義過程中往往充滿瞭情法理的沖突與交融,所不同的是價值取向和處理方式而已。——林志毅(法學博士)讓這些故事脫穎而出的,不是裡面人物的極端行為,而是述說者的聲音:沒有嘩眾取寵和幹巴巴的搞笑……無愧於“人道”二字。如果說《罪行》展示瞭公正的武斷本質,它也同樣給瞭弱勢群體支持。——《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