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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銀行存款1580萬竟然不見瞭是怎麼回事?

時間:2020-01-24 08:23:10 來源:網絡投稿   編輯:劇情
傢住昆明的鄭女士最近終於結束瞭一場歷經5年長跑的官司。2014年,她的銀行賬戶經過兩次非本人操作的交易後,1580萬元存款就莫名其妙不見瞭,其中1500萬元還被轉借他人。鄭女士因此將昆明一傢村鎮銀行告上瞭法庭,然而令她沒有想到的是,這場官司直到2019年,才最終有瞭結果。
雲南師范大學金融法學教授 聶德明:董某是銀行副行長,她是高管,她不具有簽訂代理協議的資格。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存在委托代理的關系,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認定為這個行為是董某代表銀行做出的職務行為,所以當貸款造成損失的時候,應當由銀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專傢認為,本案的關鍵點在於董某的行為,是原告鄭女士主張的董某代表銀行做出的職務行為,還是被告銀行主張的董某接受鄭女士委托做出的代理行為。由於儲蓄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銀行和鄭女士,銀行沒有按照重大事項“一崗雙人”的內部控制的監管要求盡到對鄭女士1580萬元的妥善保管存款的義務,應當賠償鄭女士的損失。
雲南師范大學金融法學教授 聶德明:這一塊銀行有很大的責任,因為銀行從1998年開始就有明確的內部控制要求,對於重大事項,這個錢是銀行指令董某保管鄭某的存折以及鄭某告知她密碼。你要放貸的時候,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是一崗雙人,相互之間進行監督,如果銀行真正把這個內部控制落實到位瞭,董某是沒有這個機會能夠偷偷把這個錢取出來又放貸出去的。
至於董某違規放貸,沒有遵守銀行的貸款流程,則是銀行和董某個人之間的事情,與鄭女士無關,但銀行在賠償鄭女士的損失後,可以向董某追償或追索相應的損失。那麼,這起案件一波三折,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雲南高院再審,意味著什麼呢?
雲南師范大學金融法學教授 聶德明:最高院認為案件事實沒有問題,但是可能認定上這個證據的關聯性上還不是特別特別充分。因此指令雲南省高院再審,雲南省高院也是嚴格遵守最大蓋然性的原則,既進一步查明事實,又根據法理進行推斷,最後認為是完全可以維持一二審判決的。
專傢建議:經濟往來要有證據意識
專傢認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對於證據采信的標準不同,刑事案件堅持的是“完整證據鏈”原則,隻要有任何疑點不能消除,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必須“疑罪從無”;而民事案件貫徹的“最大蓋然性”原則,隻要現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基本還原法律事實,法官就可做出相應判決。
同時,專傢建議,對於普通群眾來說,遇到類似經濟往來,要有防范和證據意識。
雲南師范大學金融法學教授 聶德明:要把相關的票據、單證保留好,這樣一旦發生經濟糾紛的時候,便於法官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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