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7 22:30:00
中國古代戰爭中,士兵都是被強制服役的農民,在大多數時代,當兵並不能帶來身份上和經濟上的明顯好處,有時上戰場還要做好隨時戰死的準備,因此就有很多受不瞭苦怕戰死沙場的士兵想逃回傢。所以古代一些帝王將領,為瞭驅使士兵為自己效忠賣命,就研制瞭很多關於處罰逃兵的法律,輕則處死,以儆效尤。重則禍及傢人,滿門處斬。
在東漢年間,曹操頒佈瞭一部“士亡法”專門處置逃兵。法律規定凡是逃兵,官府都能逮捕其妻子、子女進行拷打,追究其去向。曹操覺得這樣處罰還不足以威懾士兵,在“士亡法”中規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連處死。
在秦朝時,商鞅變法後,秦國的士兵在戰場上斬獲敵軍一個首級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國傢按照爵位來分配土地,授予種種法律上、社會生活上的特權。因此秦國軍隊總的來說士氣高漲,被孫卿子評為是戰國最強的軍隊,“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銳士”(《荀子·議兵》)。因此逃兵問題或許不那麼嚴重,處罰還不算很重。
唐律的《捕亡律》將逃兵罪名區分為已出征臨戰時的逃亡、平時鎮守駐防時的逃亡兩大類。凡是軍隊已出征上戰場,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過十五日判處絞刑。如果是在作戰時逃亡的處斬首。凡是平時鎮守駐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裡為止,沒有死罪。
在唐末五代時期,為瞭防止士兵逃跑,朱溫(後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臉上刺上軍號(用針刺字後再塗上墨汁),在道路關口設立崗哨盤查,發現刺字的逃兵就予以處死。這個辦法迅速被各個大小軍閥采用,也被宋代繼承,士兵一律刺面,並設“逃亡之法”。刺面的禁軍逃亡,滿一日處斬首。北宋仁宗改為逃亡滿三日,斬首。北宋神宗王安石變法期間改為逃亡滿七日,處斬首。這個法律一直維持到南宋滅亡,隻不過各代皇帝往往下詔特赦逃兵的死罪。
到瞭明朝,繼承瞭唐律將逃兵罪一分為二的立法原則,但不采用按照逃亡日期來定罪量刑。《兵律·軍政》規定,軍官軍人出征時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軍繼續出征;再犯者處絞刑。而各地駐防軍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繼續服役;再犯杖一百,發往邊遠地區充軍服役;三犯處絞刑。
清律沿襲瞭明律的規定,隻是將兩種逃兵罪名的絞刑都改為“絞監候”(監禁等待秋審最後決定是否執行絞刑)。可是在後來的清代條例裡,卻不分出征、駐防,隻要是“在營”的將士逃亡的,一律加重為斬立決(不經秋審報朝廷核準後立即執行死刑)。在戰爭結束前自首的,發遣到各省駐防八旗為奴;戰爭結束後才自首的仍然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