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是中國第一個奴隸社會王朝,關於夏朝的記載在中國傳統文獻中記載較多,但是成語較晚,所以有很多的懷疑因素存在,現在,小編要跟大傢說的是夏朝的賦稅制度,那麼,夏朝的賦稅制度是怎樣的呢?夏朝的賦稅制度又有何特點,請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夏朝賦稅制度的特點遵循“夏後民五十而貢”
論述夏朝的賦納制度,《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意在夏人的“貢”、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徹”制度實際都是在繳納民戶年產總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賦制度一脈相承,顧炎武更據此認為“古來田賦之制,實始於禹”。
周朝的什一法是將一傢民戶在數年之間的收成總和平均後取出一個中庸常數作為繳納數量,以夏朝的生產力和政權輻射力看,還沒有能力履行這種實物地租制度。孟子記載的“貢”字,意味著民眾與貴族間沒有太大的強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願性。
這種民眾自主性質的賦貢制度符合夏時期落後的生產力與夏後氏尚不完備的政權機構的情景,也接近於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經濟秩序。
夏朝末期,夏後氏與方國部落的關系惡化,夏後桀四處討伐,他提升田賦數額以充軍費,從而加重人民負擔,激化不滿情緒,使之最終離棄夏後投奔商湯。征夏之際,湯曾誓言於眾,“‘夏罪其如臺?’夏王率遏眾力,率割夏邑,有眾率怠弗協”,指訴桀的主要罪狀。桀在什一“貢”賦之外征役民兵,而後民眾不滿便采取不合作的態度。轉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農業生產義務外另有以兵役為主的徭役責任,其結果是助法體系下的商族的可動員兵力大於夏後兵力。
夏朝賦稅制度的表現形式
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後氏五十而貢”看來,夏代的部落農民可能在耕種自己的五十畝“份地”外,還要耕種五畝“共有地”,即如趙岐《孟子註》所說“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這種年納五畝之獲以為貢的實際內容,如同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系”。這種“貢法”,還可以從古代文獻中看出它的原始意義。
《說文》雲:“貢,獻功也。從貝工聲。”《初學記》卷二十又雲:“《廣雅》雲:‘貢,稅也,上也。’鄭玄曰:‘獻,進也,致也,屬也,奉也,皆致物於人,尊之義也。’按《尚書》:‘禹別九州,任土作貢。’其物可以特進奉者曰貢。”這裡所說的都指民間勞作獻納於上的意思,正如《周禮·夏官·職方氏》職雲:“制其貢,各以其所有。”
這就說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獲物采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這與恩格斯在論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時曾經說過的“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傢畜、谷物等來生活”是一樣的。
《尚書·禹貢》系後人所作,其中所記九州向國傢貢納的情形,雖然不能認為完全可靠,但其中說到:“五百裡甸服:百裡賦納總,二百裡納,三百裡納秸服,四百裡栗,五百裡米”的隨鄉土所宜的貢納制在夏代業已存在,當是可能的。
因此,所謂“夏後氏五十而貢”的“貢法”,並不像《孟子·滕文公上》引龍子所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孟子所說的“貢法”,並非禹之“貢法”,前代學者早有指出,例如閻若璩引胡渭之說雲:“龍子所謂莫不善者,乃戰國諸侯之貢法,非夏後氏之貢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與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