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分封制的特點和主要內容都有哪些方面

2016-08-21 20:02:03

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貴族和功臣分封領地,屬於政治制度范疇.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傢庭范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傢范圍是為分封制. 中國古代帝王分封諸侯的制度.周滅商和東征以後,曾分封同姓和功臣為諸侯,以為藩屏.諸侯的君位世襲,在其國內擁有統治權,但對天子有定期朝貢和提供軍賦、力役等義務.
西周分封制的主要內容
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在“分封制”下,國傢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隻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相當於中世紀歐洲諸王國與羅馬教廷的關系,即現代意義上的聯邦的基礎.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
商王朝政治體制是方國聯盟。方國是部族集團,方國聯盟體制以原有部落為基礎建立起來,沒有打破部族,保留瞭原始的人類社會組織。商王朝以商部族為中心建立國傢政權,商王控制著聯盟的權力,支配各方國,人類最初建立的政治制度大體都是這樣。西周封建邦國則打破瞭部族形式,分封到各地建立的王國,不再以部族集團的首領為統治者,而主要以周王室的同姓親族為分封對象,重新建立一套體制。

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在“分封制”下,國傢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隻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相當於中世紀歐洲諸王國與羅馬教廷的關系,即現代意義上的聯邦的基礎.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
而分封制同時又以宗法制強化王權,並解決各級行政權力的繼承問題。這種制度顯然比方國聯盟更有效,因為一方面各封國與中央(王室)形成瞭臣屬關系;另一方面,各封國與王室的血緣關系保證瞭政治隸屬關系的有效性。當然,西周不可能打破所有的部族組織,為控制全國,同姓親族、功臣、姻親所封之地或為戰略要地,或為富庶地區,受封地的同時還伴隨著大量的物質、武裝和人口,這就保證瞭統治效果。


分封制下的諸侯國

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的分封制與宗法制較之夏、商更為成熟。但是,宗法血緣關系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系,血緣關系經幾代後就會逐漸疏遠,封國的實力一旦強大起來,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會減弱。
西周分封制的主要特點
1、分封制是西周統治者對被征服地區和人民實行統治的一種措施,也是當時統治階級內部在權力和財產方面的在分配制度。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內容。
2、在諸侯國內,國君可以在分封自己的兄弟,建立卿大夫之傢,卿大夫以下,還可以分封 他們的親屬為士,士以下就是各級比較疏遠的宗族成員,他們就是一般的平民。
3、層層分封,建立起從上到下以周王室為中心的貴族統治階級內部的森嚴等級“天子—— 諸侯——卿大夫——士”。
分封制是始於西周瓦解於春秋而在戰國被郡縣制所取代、與當時較低經濟水平及不平衡政治狀況相適應的地方行政制度。分封制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過一些積極作用,利於鞏固初期統治和拓展疆場版圖,但尾大不掉而致諸侯群起,成為春秋戰國社會動蕩的歷史原因。破壞瞭國傢的統一和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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