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1 20:20:44
李登輝因發言認為釣魚島是日本的等影響國傢領土不完整的言論遭到瞭強烈的譴責,臺灣新黨講提訴李登輝犯瞭“外患罪”,然而對於民眾而言釣魚島比較瞭解,而什麼是外患罪呢?今天小編來為大傢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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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外患罪”
中國近代刑法罪名之一。危害國傢獨立和領土完整的犯罪行為。分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
外患罪
凡潛通外國而實施不利於本國的行為,或其行為雖無潛通外國的明顯表現,但其性質足以有利於外國而有害於本國者,均屬外患罪的范疇。外患罪分平時外患罪和戰時外患罪兩類。平時外患罪包括:受政府委任處理對外關系事務而違背其委任以致損害本國;未受政府委任,擅自與外國通謀,意圖使本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偽變毀匿對外關系文件。戰時外患罪包括:在敵軍中服役,或與敵國械抗本國或其盟國;以軍事上的利益供給敵國,或以軍事上的不利益損害本國或其盟國;通謀外國,使對本國開啟戰端。
外患罪是由古代刑法十惡中的謀叛演變而來的,最早見於清政府1910年公佈的《大清新刑律》,後為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暫行新刑律》和國民黨政府《中華民國刑法》所沿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凡泄露、交付或刺探國防機密的行為也以外患罪論處,較《大清新刑律》和《暫行新刑律》有所擴大。
臺灣“外患罪”可分為叁大類:
一、關於軍事之“外患罪”,即引誘外國對“本國”予以侵略,或於“本國”與外國作戰時幫助外國,為此類“外患罪”之特徵。
二、關於“國防秘密”之“外患罪”,即將“本國”軍事上之秘密予以泄漏,或將其交付外國而成立之犯罪。刑法“外患罪”章屬於此類犯罪,共有下列五種,即(一)普通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二)加重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叁)公務員過失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四)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五)侵入軍用處所建築物罪。
叁、關於“外交”之“外患罪”,即為防止“本國”與外國發生外交上之糾紛沖突而設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