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兄弟 時的唐朝夫妻是怎麼離婚的

2016-08-13 13:05:17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在離婚書末尾,有的註明給女方贍養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傢父母、親戚共同作證。從唐人出具的“放妻書”來看,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說的“協議離婚”,盡量好聚好散。

  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自周朝開始,夫權制婚姻傢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夫權制傢庭的基礎並不穩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傢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傢和死瞭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傢庭穩定。到瞭唐宋時期,夫權意識不斷強化,在相關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過在夫逃亡時,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由於兩人個性不合,經常沖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下去瞭。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系的穩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的條文。宋代以後,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至於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傢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