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3 13:18:38
他年輕時跟過劉備,後來被拋棄而投曹操,竟成瞭曹魏的三朝元老 陳群出身名門,幼負才名,後與孔融相交,孔融素來高才倨傲,對陳群卻極為敬重。孔融何等樣人,由此可知陳群德才兼備。正史還有頗多事例,如後來皇女曹淑死去,皇帝異常哀痛,喪儀過奢不合禮制,他便上書勸諫,由此可見是正直敢言,極重禮法。其後他制定的九品中正制,也可見他對禮法的重視。
另外,其父陳紀任大鴻臚時,曾議司法典刑之事,陳群也深通於此,從後來阻諫曹公恢復肉刑可見一斑。 在三國前期,劉備一直如喪傢之犬,奔走於四方諸侯,雖有匡扶漢室的決心,卻沒有與之相稱的實力。
究其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是因為他身邊少瞭一位經天緯地的頂級謀士。在新野得到徐庶後,劉備相見恨晚,後來又不辭辛勞請諸葛亮出山,都體現瞭劉備對謀士的器重。但是早在劉備做豫州刺史的時候,他就曾得到過一位不世出的奇才。
陳群,字長文,潁川許昌人。他出身名門,祖父任東漢太丘長,父親任大鴻臚。他創立的九品中正制是科舉制之前最重要的選官制度。
劉備為豫州刺史時,陳群為別駕。當時徐州刺史陶謙病重,將徐州讓予劉備,當時陳群就勸阻他不要接受。因為劉備的實力還很弱,現在生存在群雄的夾縫中,一旦接過徐州,就會與當時實力非常強大的袁術正面交鋒,而後方的呂佈也蠢蠢欲動,不會讓他獨吞這塊肥肉。這樣一來劉備就會成為眾矢之的,腹背受敵。
但是劉備建功立業的心情非常迫切,沒有接受陳群的建議。果然劉備陷入瞭與袁術的爭戰,呂佈趁機襲取下邳,又與袁術兵合一處。劉備兵敗,這才痛悔沒有聽從陳群的勸告。陳群自感未遇明主,心灰意冷之下離開瞭劉備,隨父親居於徐州避難。
公元198年,曹操入主徐州,看中瞭陳群,並任其為司空西曹掾屬,後又轉任參丞相軍事。公元213年,曹操封魏公,陳群為魏國的禦史中丞。當時天下大亂,犯罪行為日益頻繁,陳群的父親等人主張恢復肉刑。曹操也有恢復肉刑的打算。他對陳群說:“昔日陳鴻臚(陳群之父陳紀,曾任大鴻臚)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的用途,正是在說這方面的事。你可以給我講講你父親的理論嗎?”陳群說道:“我的父親認為漢代廢除肉刑而增加笞刑,這本來是出於仁心惻隱,結果卻使更多的人受刑而死,這就是所謂的名輕實重。
表面上看起來廢除瞭殘酷的肉刑,但人民卻由於不畏懼犯罪而輕易犯罪,結果反而死的人更多瞭。罪名輕,人就容易犯法,實際處罰很重則傷害瞭百姓。如今以笞死之法去代替所有不殺生之刑罰,這是憐惜人的肢體而輕視人的性命啊!”鐘繇也對陳群的說法表示贊同,而王朗及其他大臣則多認為不可恢復肉刑。曹操雖然認同陳群之言,但因為軍事未罷的緣故,所以先擱置這一政議。 三國時期,魏、蜀、政權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鑒於漢代律例煩亂,命陳群、劉劭等人制定新的律法。陳群等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增加九篇,制定《魏律》十八篇,由於它是對漢律的改革,故當時稱為《新律》;為瞭同北朝的魏律相區別,通常稱作《曹魏律》。 秦漢早期法律的突出特點是繁多龐雜。《魏律》在繼承的基礎上,對秦漢法律進行瞭較大改革。
體例上,將《法經》中“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列,即總論性的律文。“具律”在漢《九章律》中處於中間的位置,說明漢代並不將其視為具有總則性質的篇目,與後來的《刑名》比較,缺少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魏律》把其位置由原來的中間提到律首的位置,突出其重要性,這開歷代法典首列名例篇的先例。
《魏律》十八篇篇名分別是:刑名、盜律、劫略、賊律、詐律、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興擅、乏留、驚事、償贓、戶律、捕律、雜律、免坐。魏律新增篇目,是因為註意到此前法律的缺陷,“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露”,因此“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
將漢律中不同篇目中內容相近的法律條文重新整合,另立新目。通過這種方式,《魏律》與漢律比較,在篇目和內容上做到名實相符,解決瞭兩漢法律名實不相一致的混亂現象。《魏律》還將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瞭漢律中的宮刑,縮小族刑連坐范圍將法定刑分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