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3 16:00:40
1912年3 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以全體起立方式表決通過“臨時約法”。3月10日下午3時,袁世凱在北京石大人胡同前清外務部公署宣誓就任南北統一之後的“大中華民國”的臨時大總統。他的就職誓詞——“發揚共和之精神,滌蕩專制之瑕穢,謹守憲法,依國民之願望,蘄達國傢於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樂利”——所依據的憲法性資源,首先是《清帝遜位詔書》中具備完整全面的憲法性權威的共和契約;其次才是他還沒有讀到一個字的、遲至第二天即3月11日才由孫中山頒佈生效的“臨時約法”。
袁世凱的宣誓就職,標志著《清帝遜位詔書》預約期許的“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的“共和立憲國體”,已經在中國社會得到初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五族共和、南北統一、民主立憲的中華民國,是應該從1912年3月10日開始算起的。
作為南北統一之後的“大中華民國”的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的統治權力與政治資源,分別來自於大清王朝與南京臨時政府的委托代理。孫中山及南京臨時參議院勒令獲得雙份委托代理全權的袁世凱,“謹守”他在宣誓就職時還沒有讀到一個字而且還沒有正式生效的“臨時約法”,既是對於《清帝遜位詔書》中完整全面的憲法性契約的嚴重違背,同時也是對於“臨時約法”本身的憲法性權威的嚴重敗壞。
缺乏孫中山那樣周遊各國的生活閱歷和世界眼光的袁世凱,對於自己還沒有讀到一個字並且還沒有正式生效的“臨時約法”的宣誓“謹守”,同樣是對於憲政法理和憲法權威陽奉陰違、言不由衷的嚴重褻瀆。
由此可知,無論是當年的孫中山還是袁世凱、宋教仁、景耀月、馬君武、張繼等人,對於現代工商契約及民主憲政社會的普世法理,都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正確理解;他們像前文明社會擁有專制權力的皇帝和擁有獨尊儒術的話語權的儒教官員一樣,通過搶占極不道德的道德精神制高點,帶給中國人的依然是一條奴役之路。
中華民國的五族共和、南北統一、民主立憲,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奠定在一部真正能夠落實民主法治、憲政共和的憲法文本和國傢契約之上。借用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六章中的一段話來說:“隻要當制定法律的時候,就已經預見到這些特定的影響,那麼,法律就不再僅僅是一個供人民使用的工具,反而成為立法者為瞭他的目的而影響人民的工具。
政府不再是一個旨在幫助個人充分發展其個性的實用的機構,而成為一個‘道德的’機構——這裡的‘道德的’一詞不是作為‘不道德的’反義詞來使用的,而是指這樣一種機構:它把它對一切道德問題的觀點強加於其成員,而不管這種觀點是道德的還是非常不道德的。在這種意義上,納粹或其他任何集體主義的國傢都是‘道德的’;而自由主義國傢則不是。”
宋教仁案與“二次革命”
1912年8月10日,袁世凱以臨時大總統名義公佈臨時參議院議定的《國會組織法》《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和《參議院議員選舉法》,下令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國會議員選舉。10月15日,為瞭配合全國范圍內的國會議員競選活動,國民黨參議員會在北京成立。10月19日,宋教仁、王寵惠等國民黨憲政派人士乘火車沿京漢路南下,各自返回原籍從事權為民所賦的國會議員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