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法律制度 揭夏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內容

2016-08-21 19:08:05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傢的統治工具。那麼,夏朝,中國史書中記載的第一個世襲制朝代他的法律是怎樣的呢?夏朝法律的表現形式又是怎樣的?現在,請隨著小編一起來探尋夏朝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吧。

關於夏朝法律制度的形成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我國,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國傢一樣,曾經歷過漫長的原始氏族社會,在氏族社會沒有國傢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領的權威和原始習慣,維持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
公元前21世紀夏朝的建立標志著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傢產生。夏朝同以前氏族社會有瞭區別。夏啟是通過暴力奪取政權的,他破壞瞭氏族成員共同選舉部落首領的原始民主制度的傳統習慣;夏啟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成為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最高統治者。
在我國奴隸制社會裡,奴隸主階級既控制著物質生產資料,又支配著社會精神文化。他們不僅依靠物質手段去統治和壓榨奴隸,還采用精神手段來欺騙和奴役奴隸,以達到維護他們的統治的目的。他們編造的"天命"、"天罰"等神權法思想,就是力圖神化他們的統治權力,使之合法化,並把反映他們的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
相傳夏朝奴隸主已開始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夏王的統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夏朝法律制度的內容

根據史書記載,夏朝已經出現瞭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禹刑並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後代---夏朝的統治者制定的,為瞭紀念他們的祖先以禹來命名。我們現在無法考證禹刑的具體內容,根據後人的追述可知:“夏刑,大辟二百,臏(BIN)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夏朝已經有瞭五刑。而且“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五刑共三千條。夏朝的刑罰是否有這麼多條文,需要進一步考證。我們理解也不必過於拘泥,三千條不過是言其多而已。

夏朝奴隸制五刑:大辟、臏、宮、劓、墨。

《左傳》中記載的“刑侯與雍子爭田案”時征引夏朝的規定,據此可知夏朝已經有瞭昏、墨、賊三種罪名。 “刑侯與雍子爭田案”發生於魯召公十四年(前528)。晉國的刑侯和雍子爭奪土地,調解瞭很久也沒成功 。韓宣子命令叔魚處理。叔魚認為罪在雍子。雍子為瞭賄賂叔魚,就把女兒嫁給他。叔魚宣判刑侯有罪。刑侯發怒,在法庭上將叔魚和雍子殺死。韓宣子詢問叔向如何處理這件事。叔向說:“三人罪狀相同,殺瞭活著的,三個人全暴屍。雍子明知自己有罪,還要用女兒賄賂叔魚以換得勝訴,叔魚出賣法律,刑侯擅自殺人,他們的罪狀相同。自己有瞭罪而掠取別人的美名是昏,貪婪而敗壞職責是墨,殺人而沒有顧及是賊,皋陶的刑法規定:昏(“己惡而掠美為昏”。自己有瞭罪惡而掠取別人的美名來掩飾。)、墨(:“貪以敗官為墨”。貪婪敗壞官紀為墨)、賊(殺人不忌為賊”。肆無忌憚的故意殺人為賊),殺。”可見,昏、墨、賊是三種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處以死刑。
夏後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曾在“甘”(今陜西戶縣西南)發佈戰爭動員令,即後來的《甘誓》。其中說有扈氏犯瞭“威侮五行”和“怠棄三正”二條罪。“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 “怠棄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從而引起“天怒”,所以啟奉天討伐。

同時,夏朝在監獄方面還設有完善的制度

夏朝的監獄叫“圜土”。圜土是監獄的形象名稱,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圍起圓形土墻。據說夏在都城陽翟“均臺” (今河南省禹縣南)還設有中央直轄的監獄 。 均臺也叫夏臺,相傳夏桀曾把商朝的首領湯囚在夏臺,所以均臺和夏臺都成為夏朝監獄的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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