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特色 論秦朝法律的特色

2016-08-21 19:58:11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滅掉六國,結束瞭春秋戰國以來諸侯長期割據的局面,建立瞭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國社會由此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透過兩千多年厚重的歷史塵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號,隨著秦簡的發掘有瞭另一層解讀——秦代法、律、令較完善,“奸邪不容,皆務貞良”,於是秦代官吏“慎遵職守”,凡事“細大盡力,莫敢怠荒”。秦律調整的范圍遍及國傢、社會和傢庭各個領域,達到瞭十分細密、詳備的程度,可以說從生產到生活,從個人到牛馬,從國傢到傢庭,基本實現瞭“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瞭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傢制度,構築瞭中國歷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征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傢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不可一世的秦王朝隻存在瞭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秦始皇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占有獨特的地位。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傢制度、法律制度對後世封建國傢一直有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傢思想的強烈熏陶下,由法傢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傢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傢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傢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制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值得註意的是,由於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制度時,實際上包括瞭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制,並不單純指統一以後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法制簡述
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制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同時又頒佈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謚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秦朝疆域圖

秦朝法制的主要特色
自商鞅變法以來,法傢學說一直在秦國實際政治和法制建設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傢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註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瞭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瞭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傢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註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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