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井田制有啥特點?論西周井田制的特點

2016-08-21 20:05:35

【西周】是由周文王之子周武王滅商後所建立,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申侯和犬戎所殺為止,共經歷11代12王,大約歷經275年。在西周時期,人們對土地實行“井田制”,但是你知道當時為什麼實行這種制度嗎?“井田制”有啥特點?
“井田制度”一詞是自戰國以來,人們對西周時期所行土地制度的通用名稱,歷代各傢學者的解釋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它的含義有二:
一、“井”字像田地的形狀。田地中有阡、陌、溝、渠,劃分田地為若幹方塊,來源於夏商以前。如甲骨文等象形文字。
二、西周的封建領主制剝削方式。這種剝削方式的基礎,即土地所存權的分配,是天子有所有權,諸侯、卿大夫、士等各級貴族有占有權和使用權,庶人(農奴)無土地權利,隻有耕作和提供剝削的義務。


西周井田制的結構圖

具體剝削方式,是貴族們將田地分為兩類,一類為貴族自留田,名“公田”,由所屬農奴們集體無償代耕,就是勞役地租。另一類大致以百畝為單位分給農奴各傢耕種,收獲物歸農奴所有。孟子對這一剝削形式設想為:“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傢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當然各貴族對公田、私田的劃分或分佈,因地因人而異,不一定絕對如此整齊劃一,孟子也說“此其大略。”古人把這種勞動產品再分配的方式“雅化”為“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公即諸侯。在井田制度下,土地不許買賣。
西周施行井田制,既作為諸侯百官的俸祿等級單位,又作為控制庶民的計算單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準買賣,隻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關系去繼承。耕種井田的農業庶世也隨著土地同屬於領主階級所有,終生不得離開土地,更不準轉業。
所謂“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規劃、畝積和疆界的方塊田。長、寬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畝積為百畝,作為一“夫”,即一個勞動力耕種的土地。井田規劃各地區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進制,有些地方則以九塊方田叫一“井”。因為把九塊方田擺在一起,恰好是一個“井”字形,井田的名稱就是這樣來的。一井的面積是方一“裡”;一百井是方十裡,叫一“成”,可容納九百個勞動力;一萬井是方百裡,叫一“同”,可容納九萬個勞動力。


西周井田制的結構圖

在井田的田與田、裡與裡、成與成、同與同之間,分別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溝、洫、澮;與渠道平行,還有縱橫的通行道,叫徑、畛、途、道。各種渠道的大小、深淺和通道的寬窄,都有一定的規格。
井田制度是奴隸社會國傢的經濟基礎,體現瞭中國封建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周天子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將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給新舊諸侯,諸侯國的國君在封地范圍內又有最高的權力。
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制國傢的墾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圍。特別是王都和諸侯國都的近郊,比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這裡。這些良田,都是經過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東西的方向,有縱橫交錯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溝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連的方塊田,這就是標準的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塊為一百畝(約合今三十一畝多),作為一個耕作的單位,稱為一田。縱橫相連的九田合為一井,面積約為一平方裡。十井稱為一成,百井稱為一同。也有以一田為一夫,十夫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為計算大田的單位的。


西周井田制的換算方式

西周實行井田制。每個男性主要勞動力授田百畝(相當於31畝多),每隔3年耕作者之間更換一次分配的田地。當時普遍采用熟荒耕作制,使得農業生產有瞭很大進步。
也有學者有不同看法,如黃現璠說道:“井田制之有無,古今爭辯眾矣,然其所論多不從大處著想,博而寡。餘今否認井田之說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無土地授民是也。周為奴隸社會,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諸侯,建立國傢者也。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權,非天子所有。即畿內之地,亦分賜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國土地、一再分割,所存無幾,而謂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寧有是理乎?有論者曰天子雖無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蓋可頒佈法規,通令諸侯施行,不必親以地授民而後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權,是相對而非絕對,可能而非必然。天下宗周,固諸侯所承認。然周隻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諸侯亦隻能宗周,非真受命於周,所謂“朝諸侯而有天下”是也。諸侯與天子之關系,唯有一朝,不朝即無關系,天子亦即無天下,非如後世有君臣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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