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的作者是誰 尚書的政治文本

2016-08-18 23:13:24

  《尚書》及其同類的文本在中國兩千年中是一致的,幾乎同出一人之手,這就使我們想到它的模式和作者的論證。   《尚書》中最大的論點 是各書來自天命。不論是《大禹謨》中“皇天眷命,奄有四海,為天下君”、“商罪貫盈,天命誅之”,或《皋陶謨》中“天命有討”,或《甘誓》中“天用剿絕其 命”,或《湯誓》“有夏多罪天命絕之”,或《湯誥》“天命明威,不敢赦”,《泰誓》“商罪貫盈,天命誅之”、“恭行天罰”等,出兵打仗是天命。

  至於怎麼證明是“天命在身”也是“天命”。如《大禹謨》中“皇天眷命,奄有四海,為天下君”,那是因為“天命有德”(《皋陶謨》),《湯誓》“予畏上 帝,不敢不征”,周公在大誥中說“寧王遺我大寶龜,紹天明即命”,這種循環式的邏輯的要點是相互證明,永遠是對的。因為,命題和結論相互證明,它是一切政 治的、宗教的自我絕對正確證明的手法。等到手握政權以後便以槍桿子來證明,不需任何對命題絞盡腦汁來提示瞭。這就是西方人所謂的“既成事實”,我們隻不過 是在這些“天命”或“既成事實”上找出它的程序來。

《尚書》的誥是政治文本

  一個政治文本有一個或多個政治目的。政治目的的簡單性或復雜性規定瞭它的內容,但是它的內容也不是絕對的,比如說《甘誓》——因為它短,具有《尚書》中誥的特點,我們謹以《甘誓》為例。

  一篇很短的檄文的目的就是對六卿說去消滅有扈氏。《甘誓》通篇除瞭編纂者說明甘誓之由來“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作甘誓”及題目“甘誓”外,通篇才八十 八字,這種奇短的檄文中,減去十九字的王的引言“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隻剩六十九字,更適於西周時代以文化表述的簡短化,請 看其文: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起)

  天用剿絕其命

  予惟恭行天之罰(承)

  (罪名為)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轉)

  禦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合)

  予則孥戮汝

  立定有扈罪名為威侮五行、怠棄三正:爾為反革命,爾為反政府——下面的罪名為真正罪名,“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禦非其馬之正”。

  天要伐有扈氏,我為天命執行。你聽我的話則榮宗耀祖,不聽則死於傢,還要殺你兒女。用現在的話來說:你是反革命,你反對政府,天要我來行罰。你又犯下不聽命令、不行馬政;你不聽命,我要連誅你的兒女。

  首先要指出被討的人犯瞭的罪,這個或多個罪就是當時的、社會上一般通用的、人們必須接受的何者為罪,此處的語言是“威侮五行,怠棄三正”。“五行”是一 個自然律的概念,“三正”據《正義》為天、地、人,我們以為是祀、戎、卜,有些像武王討紂時紂的罪名:“自棄其先祖肆祀不答(祀),昏棄其傢國 (戎)……”《史記·周本紀》。是一個社會文化的觀念,違反瞭它們便可以被討,罪及子女。一切的社會律法基本上都出於這兩種:違反天、地、人和違反自然冥 冥中之天律,就要受到處罰,罪及子女。我們如果把它在歷史中換為“反對天”如反對宗教的上帝;“反對地”如反對政治的權威或代表;“反對人”如反對刑事法 文,傷害親屬、父母、子女、鄰居或任何社會一分子,在特別規定的法律之下的“人”的范圍。我們這麼說是因為如果有戰爭,那麼人就可以被命令去職業化殺敵且 有榮譽,至於敵人是對是錯,我是對是錯則另當別論。此處所謂之“人”是一政權規定之“人”。有些政權規定某些人不是人,而“反”他們非但無罪且有功。《甘 誓》中的天、地、人、五行、三正就是一種特定的律法范疇,在許多的解釋中可以隨立法者的意願,不需任何客觀的論證。它並不隻是中國上古時代的產物;它的范 疇的規定,中外古今在用,都行得通,不同的隻是語言而已,並不涉及內容和它的使命。語言在這方面是可以隨意應用的,它已被選擇為一定的解釋,不必根據某種 傳統的意義或人們的理解。一經被用,人們即刻用另一種特定的含義來瞭解它,變成瞭雙重或多重的語言,為大傢所接受,一直到它失去瞭當時的規定的條件,為另 一種語義代替。它和正常的、一般的語言是並行而悖的,但同時也是並行不悖的。語言學至今還未對它做過比較深入的研究,正因為任何脫離瞭歷史學和社會學的一 個社會都有一定的雙重語言或多重語言,為大傢接受。在語言的分析中,一個同音同義的概念沒有被分析出二重或多重意義的可能,但它確為人們習用而不疑。在歷 史中這種可瞭解的雙重或多重的慣例往往被它的時間性沖淡而被遺忘,於是雙重或多重意義的語言復歸於一。後人甚至不疑惑它的歷史性和對立性。從這一方面來 看,歷史是被歪曲的、被誤解的,它的真相鮮為人知,正因為歷史的文本極大多數是政治文本,人們都以為其中的道德、倫理是可以按字面理解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