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傢。也是我國第一個有法律條文的國傢。法律是用來調整社會成員行為的是不成文的習慣。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會沒有法律,那麼,夏朝的刑法制度是怎麼樣的?夏朝刑法中的昏墨賊殺是又是怎麼形成的?
夏王朝穩定之後,為於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斷擴充的。其基本內容是以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性質的習慣法為主,制定瞭《禹刑》,這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正規法典。
據記載《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其具體內容已無從查證。據後人追述,夏朝已經有"五刑",共三千條。並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可見夏朝法律數量應較多,規定應該比較細密,法制應初具規模。
古文獻記載夏時期已具備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書·呂刑》中說道“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便是指周穆王將夏朝的《贖刑》作為制定周國刑法制度——《呂刑》的重要參考。而文中提到的《贖刑》很可能與《左傳》“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實為一物。然《贖刑》、《禹刑》是否為夏之刑法,具體內容如何,已無可考。
《左傳》中引述《夏書》中關於夏時刑法載“昏、墨、賊,殺”,指觸犯昏、墨、賊這三種罪過的人要判死刑。 "昏、墨、賊,殺"。 其中的昏、墨、賊是夏朝的三個罪名,殺是刑名。"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晉國叔向稱這種刑法為“皋陶之刑”。雖然死刑觀念應在新石器時代早已產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個將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後槐的“圜土”、商湯被夏桀囚禁的“夏臺”便是夏時的監獄,為中國史書記錄最早的監獄。
圜土是一種原始的監獄,在地下刨挖圓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籬笆圈圍土牢。《大禹謨》謂“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俾勿壞”,評價夏後立刑法是對民眾進行治理的一種手段。除瞭《禹刑》外,還有《政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