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孝公即位以後,決心圖強改革,便下令招賢。商鞅自魏國入秦,並提出瞭廢井田、重農桑、獎軍功、實行統一度量和建立縣制等一整套變法求新的發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為左庶長,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以“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連坐之法”為主要內容的變法。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經濟得到發展,軍隊戰鬥力不斷加強,發展成為戰國後期最富強的封建國傢。
商鞅
商鞅變法的背景:
春秋戰國時期是奴隸制崩潰、封建制確立的過渡時期,在這一時期,鐵制農具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導致奴隸主的土地國有制,逐步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地主和農民兩大對立的階級的產生。
新興軍功地主階級隨著經濟實力的增長,要求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利,從而引起瞭社會秩序的變動。因此,紛紛要求在政治上進行改革,發展封建經濟,建立地主階級統治。各國紛紛掀起變法運動,如魏國的李悝變法、楚國的吳起變法等。
戰國初期,秦國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產生和賦稅改革,都晚於其餘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落後於齊、楚、燕、趙、魏、韓六個大國。為瞭增強秦國實力,在諸侯國的爭霸中處於有利地位和不被別國吞並,秦孝公引進人才,變法圖強。
商鞅變法
商鞅變法的影響:
商鞅變法是中國古代一次成功的變革記為新發,他讓秦國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傢,並且為以後秦國統一六國奠定瞭基礎,而且確定瞭法治的思想。
商鞅吸取瞭李悝、吳起等法傢在魏、楚等國實行變法的經驗,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對法傢政策作瞭進一步發展,後來居上,變法取得瞭較大的成效。他進一步破除瞭井田制,擴大瞭畝制,重農抑商,獎勵一傢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鼓勵墾荒,這就促進瞭秦國小農經濟的發展。他普遍推行瞭縣制,制定瞭法律,統一瞭度量衡制,建成瞭中央集權的君主政權。他禁止私鬥,獎勵軍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這有利於加強軍隊戰鬥力。他打擊反對變法的舊貴族,並且“燔《詩》《書》而明法令”,使變法令得以貫徹執行。由於這一切,秦國很快富強起來,奠定瞭此後秦統一全中國的基礎。正如漢代王充所說的:“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篇》)
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經濟上,改變瞭舊有的生產關系,廢井田開阡陌,從根本上確立瞭土地私有制;政治上,打擊並瓦解瞭舊的血緣宗法制度,使封建國傢機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權制度的建設從此開始;軍事上,獎勵軍功,達到瞭強兵的目的,極大的提高瞭軍隊的戰鬥力,發展成為戰國後期最強大的封建國傢,為秦的下一步的戰略發展創造瞭有利的條件,為統一全國奠定瞭基礎。
商鞅變法
商鞅變法對此後秦國以及秦代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雲夢出土的《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的基礎上修訂、補充、累積而成。《秦律》也多處講到連坐法,例如戶籍登記有隱匿或不實,不但鄉官要受罰,同“伍”的也要每戶罰一盾,“皆遷之”(即罰戍邊)。《秦律》也把鎮壓“盜賊”放在首要地位,並對輕罪用重刑。例如盜取一錢到二百二十錢的要“遷之”,盜取二百二十錢以上和六百六十錢以上要分別罰作刑徒,盜牛者要罰作刑徒,盜羊或豬的也有相當的懲處,甚至偷采別人桑葉不滿一錢的也要“貲徭三旬”(即罰處徭役三十天)。對五人以上的“群盜”則追捕處罰更嚴。同時《秦律》還有許多對各種逃亡者追捕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