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2 23:13:14
那麼,何以有真正的對抗?答案是雙方要有平等武裝。如果一方是動用國傢資源的偵檢機關,另一方是被監禁的被告人,又談何平等?沒有真正的平等對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獨立的裁判。因此,一個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須得到外力的幫助,並且這個外力必須足以抗衡檢控。鑒於當下審前羈押成為慣例,取保候審隻是例外,控辯不平等的問題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師的介入,並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瞭,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師作為被告的代言人,應當站在被告人的立場上,用自己全部的誠信、技巧、知識為被告人的利益服務,唯此,法律服務才能成為一種信用產品,人們才會購買這種服務。律師要對委托人忠誠,不做不利於委托人的事,這是律師的最高職業倫理。這種職業倫理應當得到國傢和社會的理解和尊重,不能要求律師揭發被告人,國傢也不應受理這種揭發。
不僅不允許律師出賣被告人,也不允許被告人出賣律師,國傢從根本上就不應接受被告人對其律師的指控。這是因為,如果律師和委托人不能坦誠交流,那麼,律師就會有顧慮,就不能對委托人恪盡忠誠,他也就失去瞭委托人的信任。久而久之,就沒人委托律師瞭,律師制度就消亡瞭,我們就回到過去瞭。
回到過去並不困難,在許多環節上,我們正自覺不自覺地向過去“邁進”。就拿刑法第306條來說,在立法上,它是為律師單設的妨害作證罪,而在同一條文中卻沒有對檢控人員設防;在司法上,它的運用有擴大的傾向,法條中的“證人”被擴大解釋,進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結果可想而知,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情況下,啟動這一罪名的證據隻能來自兩個渠道:委托人對律師的指控和看守所對會見室的監聽??這是我們不能承受的效率和便利。
然而,很多人擔心:允許律師首先服務於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從於打擊犯罪的目標,這樣做一定會使許多壞人漏網。毋庸諱言,的確有律師幫瞭壞人還“振振有詞、心安理得”。盡管如此,我們仍然不要怕律師幫瞭壞人,正如不能要求醫生不給壞人看病一樣。如果好人壞人成為治與不治的標準,那麼,醫生們就會這樣考慮: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緊,壞人的病治好瞭可就麻煩大瞭。最後,倒黴的還是廣大的好人。
同理,我們不能要求律師隻幫好人,那樣一來,壞人好人的判斷必然轉化為有罪無罪的判斷,而這個判斷將被提前到律師接受委托之時,這顯然是不妥的。本來,兩造對壘中,每有一名律師站在錯的一方時,就有另一名律師站到對的一面,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其實,僅從打擊犯罪來說,有公安、司法機關就夠瞭,參與的機關越少,程序越簡單,就越有效率,根本無需律師。而律師職業的真正價值,恰恰在於它是作為偵檢機關的“對手”而存在的。偵檢機關不僅應當容忍而且應當培養強大的律師對手,原因在於,律師不真正強大,而隻是一個擺設,那麼它遲早要被消滅;沒有律師作為對手,那麼公訴行為就是多餘的,因為百分百的公訴成功率意味著這個程序可以省略,偵查、公訴和審判可以一並完成。律師沒有瞭,現代法治所認可的控辯平等審判居中的模式也將隨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