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方法就是負責任的人說負責任的話

2016-08-13 16:39:58

這是篇舊文瞭。有種文章,我們一時半會兒並不能理解,等經過瞭一些事,突然一下子就明白瞭,我看柴靜的這篇《自由,就是對何謂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文章就是這樣。

正文:

2008年5月,中國青年人正在發起一場ANTI-CNN運動。有一個CNN的白人評論員用“goons and thugs”來形容中國人。

當時我在美國,遇到一位美國國務院一個官員,談起此事,他苦著臉“這個人也常常辱罵我們”

旁邊他中年同事說“那是個讓人惡心的人”

小胖子補瞭一句:“不過他不代表白人,也不代表電視臺,他隻代表他自己”

我說,你們為什麼要忍受他?

他頓瞭一下,很無奈的神色,說“但這是憲法給他的權利”

“那你們幹嘛還幹這個活兒?”我笑。

他也笑“因為神經粗”.

杜魯門總統當年寫信給傢人抱怨,說他被新聞界折磨,糾纏,除瞭一忍再忍,無法可想,但最後他說“扛不住熱,就別進廚房。”

2

看安東尼·劉易斯這本書,才知道,美國走到這一步,走瞭很長的路。

這是一個在1800年之前還有《防治煽動法》的國傢,“撰寫,印刷,發表或出版任何針對聯邦政府或者總統的不實之詡,誹謗和污蔑之詞,意圖損害政府,國會,總統聲譽者……”最高判處兩年徒刑,這個法律出臺後的三年中,有十三人被捕入獄。

這樣一個國傢裡,一個被公開辱罵的官員能夠說“這是他們的憲法權利”,要靠多年形成的社會共識和文化經驗。何帆翻譯這本書,就是因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是一個重要轉折點。

1960年3月29日,南方民權運動正在緊要關頭,馬丁路德金的支持者們在《紐約時報》刊出瞭一份政治宣傳廣告,指責官員們正采取非法手段破壞民權運動,但文中對事實有所誇大,增加瞭金被逮捕的次數、修改瞭虐待事件的具體細節。

這則廣告沒有指名道姓,但還是激怒瞭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局負責人沙利文,他認為這則政治廣告極易讓人認為他就是其中所指的“南方違憲者”,就起訴《紐約時報》有誹謗罪,要求賠償50萬美元。

兩審失利後,幾乎已到絕境的《紐約時報》,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4年3月9日九位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以9票對零票一致通過裁決,宣佈媒體在“對錯誤陳述信以為真”的前提下發佈不實之詞,應豁免於誹謗訴訟。

我反復看這段判詞,這個“沙利文法則”在大洋彼岸的回響,隔瞭很久之後,以一種微妙的回響傳來。

2004 年,我報道《中國改革》雜志被訴案,這傢雜志報道瞭廣東的一傢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不規范導致員工利益受損,這篇報道發瞭之後,雜志社被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賠 590萬。依據是這報道有失實之處,沒有正式采訪公司,也沒有在文章中體現出對公司方有利的觀點。調查性報道很容易惹官司,隻要數字或者細節存在爭議,被 起訴的可能很大,而在媒體被訴案中,媒體的敗訴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但這次終於贏瞭,我們采訪法官巫國平,他是個三十出頭的青年人說作出判 決前曾經反復思量,認為報道在個別地方與現實有出入,但並非嚴重失實。他的判決是,“隻要新聞報道的內容有在采訪者當時以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判斷認為是可以 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支撐,而不是道聽途說或是捏造的。那麼,新聞機構就獲得瞭法律所賦予的關於事實方面的豁免權。”

這句話與“沙利文法則”,何等相似。

我問他,為什麼在涉及社會公益的問題上,法院更傾向於保護媒體的權利?

他說“這個社會對媒體的容忍的有多大,這個社會進步就有多大,一個文明,民主,法治的社會,都應當充分發揮傳媒的監督作用。”

3

在這本書裡,可以看到“沙利文法則”的來處,是一點點被笨重的力量從底部拔起來的,直到擺脫最後一些泥土。

在我看來,能讓基座轟然倒塌的,是這本書裡一句話,1859年,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在《論自由》中說到的,“首先,那些被迫噤聲者,言說的可能是真理。否認這一點,意味著我們假設自己永遠正確。”

不論在任何意識形態下,假設自己永遠正確的人,思想都是單一僵化的。而智慧清明的人,總是意識到思想是在不斷的認識與發展。

1931年,最高法院審理尼爾訴明尼蘇打州案,霍姆斯大法官在庭上,政府律師試圖用他二十年前的一個判決,來為打壓媒體議論的舉措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