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8 23:00:57
一直從事文化遺產保護和建築歷史研究工作,參加國傢重要文物政策的制定工作;組織、主持大量國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世界遺產地的保護規劃編制;參與三峽庫區文物搶救工程、西藏佈達拉宮、羅佈林卡、薩迦寺三大工程、山西南部中國早期木構文物保護工程等重大國傢文物保護項目;主持汶川震後都江堰二王廟、伏龍觀等文物搶救工程;參與中國世界遺產項目的申報、監測、保護等工作,擔任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主席文化遺產顧問,並參與日本、朝鮮、越南等國世界遺產項目的咨詢、評審工作。
從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到今天,中國當代社會經歷一個發生巨變的時代。中國文化遺產的保護在這三十年中有瞭飛躍式的歷史跨越,從一個側重歷史研究、考證的學術領域,發展成為一個對社會、文化、經濟建設產生著深刻影響領域。同時,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也在推動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方面成為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
一、從“整舊如舊”到歷史價值保護
1978年當中國從文化大革命中走出來的時候,人們面對的是一個復雜,充滿矛盾的世界。在文物保護領域中,文化大革命造成的這個領域發展的相對停滯,使得盡管仍有一些重要的實踐,但在理論上並沒有在20世紀30年代中國營造學社以及20世紀50年代學習前蘇聯經驗的基礎上有大的發展和推動,由於人員的缺乏,保護更多的是基於傳統經驗的修繕。對文物建築保護的討論也還是停留在“整舊如舊還是整舊如新”,“延年益壽還是返老還童”的問題上。
80年代初,以《威尼斯憲章》為代表的國際文物保護原則被介紹到中國。對《威尼斯憲章》的討論盡管在當時並沒有能夠真正解決中國文物保護觀念上的分歧,但卻推動瞭對文物建築歷史價值的關註,而文物建築維修中對原作法、原材料,以及相關的歷史印記、復原的依據的關註則反映出人們觀念的逐步轉變。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進入快速城市化的過程,城市改造、建設過程中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反映城市獨特文化的歷史街區的保護使得人們能夠從更廣泛的角度思考歷史和文化的積淀在社會生活變遷過程中的意義和作用,事實上,這種思考又促使人們進一步把對文物建築的保護納入到一個更大的體系當中。文物建築、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城構成瞭這個體系的三個層次。這個體系又更為完整地表現出中國文明發展的各個方面,而真實的歷史價值則是支撐這個體系的基礎。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發佈標志著中國文物保護工作開始進入法制化的軌道。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成為被法律規定的文物價值。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築物的附屬物)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對文物“原狀”認識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制約瞭中國文物保護的發展,同時文物保護的管理也存在著程序不明確,缺少評估環節等問題。《威尼斯憲章》的原則如何在中國文物保護中體現也存在著爭議。在這種背景下1997年國傢文物局開始組織力量編寫《中國文物保護綱要》。2000年這一項目最終完成,最終的文件定名為《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並由國傢文物局推薦,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協會(ICOMOS-CHINA)發佈。
《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它強調瞭《威尼斯憲章》提出的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基本原則,同樣是中國文物保護所遵循的原則,強調瞭“真實性”在文物保護中的重要性,明確規定瞭哪些文物現狀是屬於保護、修繕中必須保存的“原狀”,哪些現狀是屬於可以復原的狀態,解決瞭關於原狀和復原的爭議,為中國文物保護整體水平的提高創造瞭條件。《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的另一個重要的貢獻是確定瞭中國文物古跡保護的工作程序:調查——研究評估——確定目標制定規劃——實施保護規劃——總結、調整規劃和項目實施計劃——再評估——……。這是中國文物保護的規范類文件中第一次如此清晰地規定這樣的程序,更重要的是關於這一程序的規定促使人們思考通過程序來保證決策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