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如何對待罪惡

2016-08-13 16:32:39

2007年,美國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的韓國裔學生趙承熙開槍殺死瞭32名被害人後飲彈自盡,美國舉國震驚。但哀傷的美國有關民眾在祭奠被害人之時卻連兇手一起祭奠,看不出對兇手有一絲憤怒的情緒。我認為,哀傷——是一種對待罪惡的不同於憤怒所起的作用的情緒。哀傷的人們走進瞭加害人的內心,設身處地地去同情加害人,並不粗暴地把所有責任推到加害人頭上,而是充滿理解地認為事出有因,既把加害人也納入瞭大眾,也不會在民眾當中造成罵戰與分裂。

應該說,憤怒與哀傷,一個是嚴父,一個是慈母,隻有同時沐浴在兩者的光芒下,社會才會健康地發展。

一個社會無論發展到什麼程度,罪惡總是無法避免的。正如我們這個社會逐步走向多元,努力讓所有的人都能生存一樣,我們在處理罪惡的時候,也要考慮多種價值,讓加害人、被害人、大眾的利益和情感都得到尊重。隻有各方利益和情感都得到尊重的社會,才會是一個團結的、健康發展的社會。

點評:另一種聲音——對惡行的懲罰

文/真正的易水寒

小學五年級的時候,有同學說,現在恨誰趕緊殺瞭他,不犯法。等你過瞭年齡,想殺他們就來不及瞭。於是大傢就這個問題認真討論起來,到底多大歲數可以不負法律責任,有的說是十二歲,有的說是十三歲,也有的說是十八歲。其實大傢都還是小孩子,根本不懂法,也找不到相關資料,隻能憑道聽途說的知識你一嘴我一嘴亂講,最後也沒得出每個人都信服的結論。神往地議論瞭大半天,然後各回各傢各找各媽瞭。不要老覺得孩子還小,其實推己及人就知道,任何時代的孩子都遠比大人們想象的要復雜和淵博。關於年少能免罪這種事,也並非就真的一無所知。但知道歸知道,對於絕大多數孩子來說,他們的思維和膽量還不足以讓他們有恃無恐,真的去犯罪。

而有些人不但想瞭,並且做瞭,且能創造性地作惡。比如最近發生在重慶的這起惡性案件:一個十來歲的小女孩在電梯裡踢打、痛毆一歲男童,然後男童又神秘地從25樓掉下來。據小女孩的傢長說是男童自己摔下來的。是摔下來還是有意扔下來的,仍存疑。作惡的心,幾乎人人都有過,看見銀行裡的錢,動過據為己有的念頭,看到絕色美女,動過與其上床的念頭,但最後真正付諸實施的沒幾個。因為他們是人,有控制自己情緒和行為的能力。從想到做,看以一兩米的距離,其實十萬八千裡。如果每個人都把動過的念頭付諸行動,這個世界不亂套才怪。而能實施惡行且把惡放大到如此程度,這個小女孩到底是個什麼樣的人?

在普遍的意識裡,孩子是一張白紙,如果有錯,錯的也是她周圍的環境和周圍的人。這似乎是普世價值,但從某種角度講,其實也是一個迷思。同樣環境出來的人,可能背道而馳大相徑庭。出身貧寒,有人積極上進,有人破罐子破摔。長於單親傢庭,有人不會愛,有人則學會瞭愛、珍惜愛。荷蘭學者迪克·斯瓦伯在《我即我腦:從子宮中孕育,於阿爾茨海默綜合癥中消亡》一書中明確指出,罪犯的大腦可能天生與眾不同,他們胎裡帶來的基因決定瞭他們的犯罪幾率就是比別人高。據此可知,環境是一方面,有些人卻也是天生的壞種。但無論如何,這都不應成為他們犯罪的依據,哪種行為都能找到環境和生理原因。如果每一種惡行都因此而得到寬恕或理解,法律還有什麼用?

1993年,英國利物浦兩個十歲的小男孩羅伯特和喬恩,將隻有兩歲的小詹姆帶到鐵道旁,往他的臉上抹塗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褲子,搬起石頭砸他……小詹姆被虐待致死,兩個惡童把他的屍體放在鐵軌上,希望火車碾過來制造事故假象……在兩惡童被捕後,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警方隻將他們稱為“男孩A”和“男孩B”。憤怒的英國民眾不接受這樣的說法,主審法官隻好同意將二人的姓名公之於眾。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崇尚寬恕,但他們對那些直逼人類心靈底線的惡行,也是恨不得得而誅之。正式審判時,近500名示威者集結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兇手,兩名兇手的父母也因受到死亡威脅而被秘密轉移到瞭其他城市。這兩個惡童先是被判八年監禁,隨後增至十年。《太陽報》將一份有2.8萬個簽名的請願書提交給瞭當時的英國內政大臣後,兩人刑期又增加到瞭十五年。這並非以暴制暴,而是讓所有的人包括兒童學會敬畏規則,無畏者必須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