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3 16:32:39
文/小白
11月25日,重慶長壽區發生一起10歲女孩在電梯摔打1歲嬰兒並使其從25樓墜樓事件。事件經由媒體曝光後,在網絡上引起瞭巨大的反響。在我經常瀏覽的某網絡社區裡,幾個以該事件為主題的帖子下面,跟帖的網友甚眾,並對該10歲女孩進行瞭不留情面的譴責。甚至有人說,如果受害者是他傢的孩子,法律不懲治這個女孩,他將會用自己的力量去讓女孩一傢不好受。在巨大的聲浪中間,也有一些與大多數網友不一致的聲音,有人主張大眾不該如此暴戾,而是應該心平氣和地把事情交由法律解決。有人從心理學角度對女孩的內心做出瞭分析,指出女孩的行為應該是遭受暴力而無法報復施暴者進而向更弱小的男孩施暴所致,並把人們的視線引向瞭整個社會,暗示我們整個社會都籠罩在女孩的行為邏輯裡。但是,這些反其道而行之的聲音並沒有在網上得到多少贊同,反而招致瞭一些謾罵。那麼,在當今社會,我們究竟應該如何對待罪惡?
在人類歷史上,對於加諸自身的危害行為,最早的處理方式是“同態復仇”。在原始社會時期,氏族、部落成員或集體在遭到外來傷害時,受害方給對方以同等的報復,以命償命,以傷抵傷。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則交出惹禍人,以求得整個氏族或者部落的集體安全。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後,這種理念仍然在人類處理罪惡時起作用,如《漢穆拉比法典》、《十二銅表法》中,都有類似的規定。中國歷史上也有“殺人償命”的說法。甚至在21世紀的今天,在一些中東國傢,仍然有同態復仇的情況發生。
“同態復仇”作為一種處理罪惡的方式,既然能出現在人類歷史上並且在當今社會還有生命力,說明其是有合理的一面的。確實,每一個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的人,捫心自問一下,在別人對自己進行傷害之後,是不是都是希望對方也受到類似的傷害?我想大部分人的答案是肯定的。這應該就是“同態復仇”存在的根源瞭——人類最原始的追求公平的反應。人類這種感情的存在可以說是一個公理,根本不需要被論證,這是根植在人類內心深處的東西,是人性,是不可改變的。正因為如此不可改變,所以“同態復仇”不僅僅有其合理的一面,而且生命力非常強大。
但是,“同態復仇”單一的價值取向,不能適應人類歷史的發展所形成的新社會。在當前社會,主流的理論在處理罪惡時,考慮的不僅僅是讓受到傷害的一方的內心得到“大仇已報”的快感,同時也要考慮的是如何使受到傷害的一方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如何使加害方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如何減少具體事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如果想讓受到傷害的一方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是一個方法,但如果加害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那麼讓加害人進行賠償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因為這樣不僅僅被害人得到瞭賠償,而且會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被害人的“報復心”。但是,要讓加害人進行賠償,很多時候必須保留他的工作能力,而“同態復仇”卻經常會使加害人的工作能力喪失。如果想讓加害人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更是要保留他們完整的肢體,一個殘疾人經常會成為社會的累贅,甚至會因為沒有工作能力而重新走上危害社會的道路。而就減少具體事件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而言,“同態復仇”的血腥特性會在社會上引發一股暴戾的氣息,一旦民眾對殘害人肢體的行為習以為常,或許會引發更多的犯罪行為。
所以,當今社會的財產刑、自由刑相比“同態復仇”更能滿足多種價值取向。盡管死刑在某些場合類似“同態復仇”,但其使用范圍得到瞭限制,而且行刑的方式較為文明。
對待罪惡,采用怎樣的處理方式是一個問題,在處理的時候抱著怎樣的心態是另一個問題。就像處理方式基本可以分為兩類一樣,處理心態基本也可以分為兩類——憤怒、哀傷。
無論對於受害者還是旁觀者,在罪惡發生之後,出現憤怒的情緒,都是非常正常也非常自然的,這點每一個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的人都能感覺得到。重慶女孩摔嬰案發生之後網絡上的言論便是明證。對於人類的這種基本感情,我們應該抱著一種尊重的心理,因為這是我們做人的根基,她在人類發展的歷史上起到瞭懲治罪惡的作用。但是,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到,憤怒的情緒把加害者和人群隔離開來,使加害者站在瞭人群的對立面,成為一個靶子,任憑大眾口誅筆伐。無疑,這對加害者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是有害的。而且,在有些有爭議的案件當中,民眾容易分裂成意見相左的兩派,憤怒的情緒使民眾相互之間破口大罵,造成瞭社會的分裂,造成社會問題,這無疑比隔離瞭加害者更有危害。所以,憤怒的情緒盡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能起到懲治罪惡的作用,但卻會帶來種種問題。